各市、縣(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為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皖發〔2013〕7號),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支持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安徽省實施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安徽省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業引導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11月13日
安徽省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 創業引導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皖發〔2013〕7號),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支持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安徽省實施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引導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分為初始創業引導資金、創業發展引導資金。通過省級委托合作銀行和市級委托國有擔保公司對初始創業階段、創業發展階段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開展貸款融資服務。
第三條 初始創業引導資金主要推動省級合作銀行和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向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初始創業提供免反擔保、免抵押的信用貸款融資模式。創業發展引導資金主要推動省級合作銀行、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對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開展資產抵押放大2倍的貸款融資服務。
第二章 扶持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扶持范圍如下:
(一)初始創業引導資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內初始創業且畢業3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含?坪捅究飘厴I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歸國留學人員)和在校高校學生(含畢業年度本科?粕、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退役3年以內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二)創業發展引導資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內已創辦小型微型企業且畢業5年以內的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含?坪捅究飘厴I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歸國留學人員),以及退役5年以內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第五條 扶持條件體如下:
(一)申請初始創業引導資金貸款項目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安徽省境內辦理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并擔任創辦企業的法人代表且為企業主要出資人;
2.有明確的創業領域、創業項目、詳細的創業計劃項目方案并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須出具自籌資金證明);
3.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無不良記錄的;
4.在校高校畢業生必須提供學校推薦書。
成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且在還貸期的不在扶持范圍。
以上對有高校(或部隊)出具創業推薦書以及在校(或部隊)表現情況證明的初始創業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在同等條件下將優先考慮。
(二)申請創業發展引導資金貸款項目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在安徽省境內辦理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擔任創辦企業法人代表,持有企業股權不低于30%(團隊形式創辦的,主要成員必須為高校畢業生或退役士兵,主要成員持有企業股權合計不低于50%);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規范,員工隊伍穩定,組織架構較為完善。主營業務突出,產品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企業有一定的固定資產,財務制度健全,財務資料真實可信,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70%。企業、企業法人代表人、控股股東及主要經營者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均無不良信用記錄;
4.企業健康持續經營2年以上,營業收入和從業人數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型企業要求。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六條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確定的省級合作銀行簽署約定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省財政廳在合作銀行分別設立初始創業和創業發展引導資金專戶,并按約定協議向專戶存入引導資金。
第七條 初始創業引導資金自設立起,前2年省級合作銀行按照引導資金規模的2-3倍進行放貸,第3年開始逐步放大到5倍。創業發展引導資金自設立起,省級合作銀行按照引導資金規模的10倍進行放貸,形成引導資金規模效應和杠桿放大效應。
第八條 市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行委托當地國有擔保公司對符合條件且優秀的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貸款進行擔保。省級合作銀行向初始創業階段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發放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向創業發展階段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第九條 省級合作銀行向初始創業階段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的貸款利率上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向創業發展階段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的貸款利率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如上浮利率,其上浮幅度控制在20%以內。
第十條 省級合作銀行、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在向初始創業階段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提供擔保和發放貸款中不得要求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提供貸款反擔保和資產抵押措施,以及收取擔保費、評估費、手續費等。省財政根據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為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初始創業貸款擔保額的2%給予一次性擔保費補助。
第十一條 創業發展階段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申請貸款按貸款額提供不少于50%的資產抵押給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在為貸款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過程中收取擔保費不超過擔保額的1%。省財政根據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為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業發展貸款擔保額的1%再給予一次性擔保費補助。
第十二條 擔保費補助由省級合作銀行按各市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實際貸款擔保額,每半年統計一次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后,由省財政從就業資金中列支擔保費補助并下達到市級財政,市級財政在7個工作日內將擔保費補助資金撥付給擔保公司。
第四章 貸款申報發放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到創業所在地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并填寫《安徽省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初始創業信用貸款申請表》(附件1)或《安徽省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辦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申請表》(附件2)。
第十四條 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對申報貸款項目的資格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在相關網站進行公示無異議后,通過組織擔保公司、金融機構等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評審遴選優秀的創業項目。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對創業貸款項目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簽訂貸款擔保合同,并出具擔保意向函,確定擔保額度、擔保期限等。對審核沒有通過的,要及時向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反饋。
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出具擔保函后,由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于每月月末前5個工作日,集中向省級合作銀行申報并提交申請表以及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函等資料。
第十五條 省級合作銀行在收到市級申報的材料和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意向函后,對貸款人及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并在10個工作日內按信貸相關規定和程序自行放貸。
第十六條 省級合作銀行每季度末向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通報貸款申報及發放情況。
第五章 風險分擔
第十七條 創業引導資金貸款遵循風險共擔的原則,貸款出現代償的按以下具體執行。
(一)初始創業階段貸款項目出現代償的,按實際代償本金金額,由省級引導資金、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和省級合作銀行按照4:3:3比例分擔,即:省級引導資金承擔40%、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承擔30%、省級合作銀行承擔30%(省級引導資金累計承擔代償上限為在合作銀行設立的初始創業引導資金專戶中的余額,超過部分由省級合作銀行承擔)。
(二)創業發展階段貸款項目出現代償的,按實際代償本金金額,先由企業抵押的資產償還,仍不足以彌補的由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省級合作銀行按9:1承擔,即: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承擔90%、省級合作銀行承擔10%。
第六章 代償程序
第十八條 對獲得貸款的創業高校畢業生或退役士兵如不能按期還款的,省級合作銀行應及時啟動追償程序。貸款逾期超過2個月,省級合作銀行及時采取各種追償措施仍無法收回的,由省級合作銀行向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申請代償。
第十九條 代償資金由省級合作銀行于每季度末集中向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提交《安徽省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業貸款代償通知書》(附件3)和《安徽省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創業貸款代償金額匯總表》(附件4),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根據實際發生的代償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的分擔比例在10個工作日內將各自代償資金撥付給省級合作銀行。
第二十條 貸款代償后,省級合作銀行按照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繼續進行追償,追償收回的資金在扣抵追償費用后,根據風險分擔比例返還省級引導資金、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省級合作銀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引導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除需代償資金等支出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負責引導資金的使用支出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運行,協調督促各市財政部門委托國有擔保公司積極開展貸款擔保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貸款項目協調和進展情況的跟蹤管理,協調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省級合作銀行、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對代償項目進行追償;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負責對項目貸款的前期調查、審核,并配合省級合作銀行對項目執行的情況檢查以及對不良貸款追償;省級合作銀行負責對項目貸款合同執行情況和資信情況的檢查,加強對項目貸款的共同監管,承擔不良貸款的追償責任,減少資金損失。
第二十三條 獲得貸款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每半年向省級合作銀行和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報告項目運行、經濟效益、完整財務報表等情況。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若有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或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財務報表、項目進展報告等材料的,省級合作銀行和市級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共同研究并達成一致意見后,可提前中止和追討項目承擔單位的貸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第二十四條 對發生貸款逾期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在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不受理其創業扶持資金和相關扶持政策項目申報;對到期不還款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省級合作銀行將根據有關規定記錄其個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過法律程序追償其欠款。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會同科技、團委、高校、民政等部門廣泛征集創業項目,積極為委托的國有擔保公司、省級合作銀行推薦適合的創業項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并根據實施情況進行適時調整。